而血管内介入手术治疗血管瘤

该次鉴定产生鉴定费用7650元

庭审中,刘永胜向原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由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京)法源司鉴(2012)临鉴字第693号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1)审查送检材料,被鉴定人刘永胜因“头晕伴左侧肢体无力半年”于2011年5月6日到齐鲁治疗入院前外地检查以及齐鲁检查结果显示脑梗塞和颈动脉狭窄因此,入院后为明确诊断,齐鲁给予行脑血管dsa检查具有适应症根据检查结果所示左侧后交通动脉瘤,从临床诊断立场具有明确依据由于颈动脉瘤具有突然破裂、造成灾难性结果的危险性,故需要相应治疗予以干预对此动脉瘤的临床治疗方法具有多种性,例如血管内介入治疗、开颅外科手术治疗等但各种治疗方法均存在不同利弊,尚须结肾动脉狭窄诊断标准合患者的病情特点进行全面告知,以及尊重患者方的意愿基础上选择和实施审查送检病历,齐鲁经完善术前相关检查及准备,择期于2011年5月16日行脑动脉瘤栓塞术病例材料中手术协议书签署日期显示为2011年5月16日,包括术前谈话内容及手术同意书,以及患者方签字对此签署日期争议,本次鉴定认为术前签署符合医疗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结合患者病情特点,将可选择的替代方案及血管内介治疗方案的利弊,全面地向患者方告知,让患者方在充分知晓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和决策由于该手术协议书未能结合患者的病情特点全面告知治疗方案包括替代治疗方案,而患者确因颈动脉病变存在介入治疗斑块脱落的风险性,以致患者方对介入术后出现的并发症不能肾动脉狭窄的症状理解和接受,在术前告知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过错需指出的是,开颅实施脑动脉瘤外科手术治疗亦存在其他相应的高度风险性(2)病历材料记载反映,被鉴定人刘永胜于2011年5月16日行左后交通动脉瘤栓塞术,术后出院失语、右侧面瘫、右侧肢体肌力ⅰ级等临床症状,以及右侧巴氏征阳性神经症状经急查颅脑ct示左侧额叶、枕叶大面积脑梗塞患者介入术后出现的上述症状和体征系手术并发症,具有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特点……就本案而言,患者具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十余年,既往行彩超示双侧颈动脉硬化并斑块形成,近半年头晕伴肢体无力表现,说明患者自身血管存在一定病变基础并造成部分区域脑梗塞的不良结果而血管内介入手术治疗血管瘤,因治疗的特点器械难颈内动脉狭窄临床表现免刺激血管内膜,存在一定手术并发症风险因此,本次鉴定认为,被鉴定人系在自身血管内膜存在一定病变并出现一定区域脑梗塞的高风险因素情况下,因脑动脉栓塞介入术刺激出现血管内膜斑块脱落形成栓子,诱发脑梗塞的发生结果在告知方面的过错与患者术后出现的不良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3)关于听证会患者方陈述:①本该于2011年5月11日行脑血管dsa检查术时,麻醉后方得知术前护理人员未告知患者禁食,从而出现患者术前进食行为而导致当日取消dsa术的结果,并推迟至2011年5月12日进行对此,本次鉴定认为此陈述反映在术前准备方面存在不足,但该不足未对患者脑组织造成实质性损伤后果……综上所述,山东大学齐鲁在患者刘永胜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在参与治疗肾动脉狭窄的医院度评定方面,本次鉴定认为属于法医学专业中的一种学理性探讨内容,在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具有不同观点因此,鉴定人对于参与度的评定仅为供审判参考的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审判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就本案而言,参与度的评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具有(1)患者自身存在一定的脑血管疾病,并出现一定区域的脑梗塞病情;且其检查发现的脑血管瘤具有突发性、难以防范和导致灾难性结果、需要及时予以治疗的特点;(2)血管介入栓塞治疗具有创伤小、效果可靠等特点,但客观上亦存在一定风险性及并发症;而其他开颅外科手术治疗也存在高危性和并发症;(3)术前就患者病情手术治疗方案利弊全面告知存在的过错,对患者方正确认识和理解不同手术方案相关并发症造成的不良影响因肾动脉狭窄此,该法医参与度的评定本次鉴定认为拟为c级(理论系数值25%),但是否妥当请法庭质证,并由法庭结合审理的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赔偿等级和程度鉴定意见:山东大学齐鲁对刘永胜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刘永胜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拟评定为c级,供法庭参考该鉴定意见书下方附医疗过失参与度对照表:c级-理论系数值25%-参与度参考范围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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